《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无条件换车的约定仅出现在《协议书》中,在彭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中均没有体现,怀柔重型机械厂及福田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退车协议》复印件中亦没有无条件换车的约定,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