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把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被执行人,原因如下: - 无明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明确可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
案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案涉资产无偿划转之前,并在无偿划转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认定因无偿划转行为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变更、...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4、举证责任:由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5、管辖法院:执行法院。四、联系执行法官,询问将申请材料提交立案庭还是直接交给执行法官。按执行法院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留证据。五、按时参加听证程序。六、收到裁定书后...
因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遵循严格的事由法定原则,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情形才可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赋予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因为一旦允许,则意味着无需通过审判程序,就可以要求配偶承担债务,这无疑将对他人权益造成极大影响。从保障配偶一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