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在2006.07.11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07.11 实施时间 2006.07.11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了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通知对期限问题有专门规定的以外,没有期限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案件尽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发布时间】2006年7月11日 法函[2006]76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了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通知对期限问题有专门规定的以外,没有期限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案件尽快处理。
执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了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通知对期限问题有专门规定的以外,没有期限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案件尽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