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为依据,对原告的合法诉求进行反驳。笔者认为,虽然前述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但是该答复内容存在明显的概念混淆,违背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是错误的。 答复内容混淆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的建立只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