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在2001.10.17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颁布时间 2001年10月17日 实施时间 2001年10月17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家审计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法函〔2001〕66号 公布日期:2001.10.17 施行日期:2001.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