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项所确立的是未登记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的规则。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准不动产中未登记只是不能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也就是说,在第4项的情形下完成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已经取得了特殊动产的所有权,是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接上期)戴永盛4五、《物权法》第24条中“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范意义关于《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之所以会形成“ 交付说” 和“ 合意说” 的分歧,其原因还在于:到目前为止民法学界对于如何理解条文中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
但实际上仅对这些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有适用意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规范意义上,本质地不同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其所称"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只能是善意取得物权或善意取得物权优先顺位的人.关于该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取得人已完成该"公示程序"为构成要件.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意义上的"占有",系指"直接占有";...
1. 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上)--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J] . 戴永盛 . 东方法学 . 2014,第005期 2. 普通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J] . 张力 ,郑志峰 . 广西社会...
开发者: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4.11.18 I 隐私政策 I 申请权限 I产品功能 下载房天下APP 获取最新房源动态 立即下载 主题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旭辉新构想(旭辉雅苑) kronwa楼主 2008-01-0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下简称“第21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单选题](2分) A. A 3%以内(含3%) B. B 4%以内(含4%) C. C 5%以内(含5%) D. D 2%以内(含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