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法〔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
法〔 2011〕 4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的通知 法„2011 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 对 2008 年 2 月 4 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