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作适应性修改,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包括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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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于2018年6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创新程序机制、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决定》于2023年12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两条,一是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案件范围,二是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