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于2007年12月18日颁布的一项通知。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2009.06.23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 ...
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若干问题公安部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天津检察...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