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行為,指的是趁別人處在急迫、輕率,或沒有經驗的情況下,讓別人給付財產,或是答應給付財產,但所給付的財產顯然有不公平的狀況[1]。 民法為了保護弱勢,避免這種不公平的狀況[2],規定因為暴利行為受到影響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向法院主張減輕原本需要給付的財產,或者撤銷給付財產、或撤銷給付財產的約定。 不過,...
"保險法第六四條第三項關於二年除斥期間限制之目的,應僅在於為使雙方當事人契約效力儘早確立。實際上保險人未能及時發現得解除原因之主要癥結仍在於「調查成本」之考... 王秉乾 被引量: 0发表: 2011年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涉及契約變更爭議之研究 公共工程於政府採購之履約過程中常因政策性考量,實際施作問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