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立、府县立中学或同级的官立、府县立学校及受帝国大学监督的私立法律学校、原司法省法律学校的毕业生可不经普通考试,直接担任判任官见习。其他人员参加考试则有严格的限制。——摘编自吕万和、张健《明治时期日本官吏任选制度的改革》材料二 1913年初,北洋政府公布了《文官考试法草案》《典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