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修改无法由原申请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 事实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是否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和争辩方式与实质审查过程中是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方式更受限。 由于“套筒”这一特征并没有出现在已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难以采用通过...
若公司从事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即构成超越经营范围。法规 分析:当公司的行为超越其法定经营范围时,该行为通常被视为无效。这是因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其法律活动的界限,超出此界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修改超范围导致驳回: 情境分析: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如果提交的申请或请求涉及修改内容...
1.“修改超范围”立法宗旨与专利权正当性无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专利无效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可专利性条款,是专利权正当性内涵的体现,包括《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27条第2款,各国规定基本一致;另一类是政策性条款,与公共政策、专利审查效率等相关,各国规定...
这是专利法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公众的利益,防止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来扩大其保护范围。 二、修改超范围的定义 修改超范围,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可能涉及技术方案的改变、权利要求的增加或删除等。 三、修改超范围导致的后果 如果专利修改被认定为...
“修改超范围”仅仅损害了相同主题的在先申请或在先专利时才不具有正当性;专利授权行为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审查程序中当申请人与审查员基于“修改”达成意思一致,审查员在此基础上作出授予专利权的行为,为此申请人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1.“修改超范围”立法宗旨与专利权正当性无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专利无效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可专利性条款,是专利权正当性内涵的体现,包括《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27条第2款,各国规定基本一致;另一类是政策性条款,与公共政策、专利审查效率等相关,各国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属于超范围修改。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采用了两种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最高院对两种修改方式是否超范围分别进行了说明。 第一种修改方式是指,在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单纯改变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以从属权利要求4为例,授权公告...
1.“修改超范围”立法宗旨与专利权正当性无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专利无效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可专利性条款,是专利权正当性内涵的体现,包括《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27条第2款,各国规定基本一致;另一类是政策性条款,与公共政策、专利审查效率等相关,各国规定...
1. 不能以是否说明书公开范围的基准来修改权利要求,即,不能够对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进行二次概括而来修改权利要求。 2. 在答复审查意见中的修改超范围问题要仔细考量审查员的意见,根据审查员的意见确定修改的内容是否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唯一地从原申请文件得出,而不是一味地想着如何通过争辩的方式说服审查员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