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处罚法将“违法所得”定义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实施违法行为”是因,“所取得的款项”是果,这就当然的将当事人合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排除在外;另外,“所取得的款项”一定是发生在违法行为着手之后,并且只能是取得的“得”,不包括当事人违法行为着手实施之前合法拥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