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对食品小作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三百元以上二...
正文语种CHI 中图分类地方法制; 入库时间2024-04-20 04:03:19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低风险、传统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