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新法修改后变为“未实缴到位的股东要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后果是:一、要求该违约股东限期实缴到位;二、因未实缴到位致公司资本不足造成公司损失的,违约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
这个权利放在哪里,本身是有多种选择的,比如股东会、监事会、高管、法定代表人,那为什么选择放在董事会呢?因为从设定上,真正代表公司独立法人意志的是董事会。所以新公司法竖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这就是原因。所以,在新公司法场景下,很多时候,公司这个词汇背后的代表机构要用董事会去理解,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载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注意这里一个重大区别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代表公司已经到了破产的程度;或者说,公司不需要到破产的程度,只要发生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就可以触发加速到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简称“新公司法”或“新法”)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4年7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新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于2024年6月29日发布、2024年7月1日施行。 笔者认为,《新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并未严格遵循...
一、前言上篇的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一),我们从新公司法第六条学习到了第二十三条,本文将继续解读,解读截止到新公司法第四十条,涵盖的法条内容: 电子通信、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不成立以及相应的法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读宁远县司法局 李胜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的生效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
实际上,新公司确立了“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从 “股东会中心”的治理模式转变为 “董事会中心”的治理模式,是公司法另一内在逻辑的变化。我们下期再说。好了,这期解读就说到这里,我是@曹旭律师,专注于公司与商事法律研究与服务,承接各类公司与商事诉讼。评论区留言或私信咨询。我们下期再见!
另外,原公司法只规定了清算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介入。而新公司法则增加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清算义务不履行时,公司也可以向其追责。这一点也反映了公司法的一个内在逻辑变化。下一期我们就说说为什么这么变,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好了,这期解读就说到这里,我是@曹旭律师,专注于公司与商事法律研究...
名称、住所等信息是公司的核心营业信息,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有重要影响,应当作为法定登记事项。登记信息从申请查询转向主动公示,目的在于提高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彰显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功能。 现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仅规定了股东登记的对抗效力,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性地...
为了帮助国企了解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理解新公司法对企业管控、治理结构、治理机制的影响,掌握运用和应对新公司法的策略和实操方法,选择适合企业自己的公司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3月20日下午,明律师结合多年国企改革实战经验,为各位明粉分享了“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解读:新在哪里,怎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