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的事项不涉及《立法法》第104条的但书情形,其法律效力不应溯及2024年7月1日前公司原股东的相关法律责任,不应以该条款为由判令该时点前公司原股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严苛理解与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
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新《公司法》第88条不溯及既往,即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 举例: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进行公平公正处理。 总结: 新《公司法》第88条明确了在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
近期,新公司法第 88 条引发争议,“一日为股东,终生负责!”多地有人“触礁”,历史股东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担责。法工委发声:公司法施行前相关股权转让出资责任认定,部分司法解释适用第 88 条第一款引争议,依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第 88 条自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不溯及既往,法工委将督促完善...
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第(一)项就针对上述第88条,该项规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科普 新《公司法》第88条衍生问题 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股东,债权人有无其他法律依据追究股东责任?当然有 法律解析 最高院批复是“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
新《公司法》第88条是关于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的规定,其最新解释如下: 一、条文全貌及解释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一、法条正文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属于新增的内容,本质是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之争,该条极大加重了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新法的天平向债权人倾斜。对于该条新增的法条能否溯及既往适用于新法施行前的前股东,涉及众多前股东的切身利益,...
部分司法解释曾规定,对于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且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应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认定转让人、受让人的出资责任。但不少公民和组织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88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本规定使得...
新《公司法》第 88 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