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52条的法条沿革 【本条为新增】 公司法第52条新旧对照 【本条为新增】 本条是关于股东失权的规定。 本条同样适用于股份公司。 本条是公司法新增的股权失权制度,在之前的公司法中都不存在的。 更通俗的讲,我更想叫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52条的法条沿革 【本条为新增】 公司法第52条新旧对照 【本条为新增】 本...
___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监事构成。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涉及股东代表和恰当比例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催缴书,并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 ⏳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
[摘要]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催缴失权制度,该制度是在股东未及时缴纳出资且经公司催缴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未缴足情况下丧失其未缴纳出资股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催缴失权制度,该制度是在股东未及时缴纳出资且经公司催缴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未缴足情况下丧失其未缴纳出资股权的一种制...
1.新《公司法》并未规定此种情形的回避。新《公司法》第182至184条规定董事在“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及“实施竞争禁止业务”等情形下应当回避。而第51和第52条未特别提及相关的回避要求,这表明关联董事在催缴出资或股东失权事项表决时的回避并非强制。
股东失权制度,是在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宣告该股东失去相应股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首次通过法律条文构建了股东失权制度...
(1)股东瑕疵出资 (2)董事会书面催缴 (3)股东反馈的两种情形:①宽限期届前缴纳出资的股东,仅承担对于公司的赔偿责任、守约股东的违责任;②宽限期满仍未出资的股东,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向其发出失权通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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