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相比,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删除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决算方案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现行《治理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关于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中未就该事项的制订及审议责任主体予以明确。...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可行使的职权包括 。A.执行股东会的决议B.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检查公司的财务E.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搜索 题目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可行使的职权包括 。
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延续了董事会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删除了董事会“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我以为应当不是“以股东会为中心主义”,而是,这应该是财务负责人的工作,毕竟,不能白当“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管吧! - 赵振龙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