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相比,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中,删除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决算方案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现行《治理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关于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中未就该事项的制订及审议责任主体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