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