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分类目录》施行起,新发放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分成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和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并明确标识,新旧版本分类编码经营范围不得混编,待全部产品均为新版产品分类编码的注册证后,不再分区。( )...
自新《分类目录》施行起,新发放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分成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和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并明确标识,新旧版本分类编码经营范围不得混编,待全部产品均为新版产品分类编码的注册证后,不再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