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2017.11.05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2017.11.05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
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