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任意三个月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