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2)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类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 (3)土地使用权问题...
在新制度中公共基础设施是不可以用名义金额入账的,设计的初衷可能是考虑到名义金额极小,如用它来计量价值巨大的公共基础设施无法体现其真实价值,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因此限制使用。但是名义金额作为资产计量的一种方法,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均得到认可使用,笔者根据实务经验也倾向认为这两类公共基础设施...
在新制度中公共基础设施是不可以用名义金额入账的,设计的初衷可能是考虑到名义金额极小,如用它来计量价值巨大的公共基础设施无法体现其真实价值,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因此限制使用。但是名义金额作为资产计量的一种方法,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均得到认可使...
摘要:2019年1月1日执行的新政府会计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对2014年《行政会计制度》中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及会计核算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规范。本文通过对2019年实施的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梳理,提出完善核算管理的新思路,以期提升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水平。
(1)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固定资产准则。 (2)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3)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转销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净资产账面余额,借记“PPP项目净资产”科目,贷记“PPP项目资产”科目;借贷方存在差额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并根据资产类别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 由单位原有资产...
政府会计新制度自2019年1月1 日起实施,对公共基础设施核算进行了 规范。但有些核算容易混淆,相关从业 者需要关注以下五大问题,准确掌握其 核算方法。 一是准确制定公共基础设施核算依据。 新制度规定,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 管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规定,制 定适合于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目 录、分类方法,作为...
案例1:公共基础设施应用案例——关于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材料 (一)相关政策背景。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
首先,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遵循特定规则。通常,政府会计主体在对基础设施负有管理职责时确认其存在。涉及多个主体共同管理的,主要负责方或承担后续支出的主体确认。通过购买服务的,委托方确认。确认条件与资产确认一致,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或开始承担管理责任时确认,根据产品或服务性质分类。初始计量时,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