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3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5号准则)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一)估计价值的确定。 3号准则、5号准则中...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是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在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摊销和披露方面的重要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是指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以及摊销方法,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进行分摊的会计处理过程。这一过程的目的是准确反映无...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 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通常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五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第六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
一、无形资产具体准则的特点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该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 )。[题号:QHX018538]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