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第7条,“任何人不得无牌经营放债人业务;在牌照所指明的处所以外任何地方经营放债业务;或不按照牌照上的条件而经营放债业务。”该条例在第23条更进一步规定,“除非放债人交出牌照或以其他方法令...
1. 罚款:违反香港放债人条例的放债人或相关实体,将面临行政罚款。根据不同情况,罚款金额也会有所不同。2. 刑事责任:如果放债人或相关实体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如诈骗、欺诈等,将面临刑事指控和相应的刑事处罚。3. 监管措施: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如暂停或撤销放债人的牌照,以应对违规行为。四、其他规定...
以下所列的《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 章) (“本条例”) 条文撮要,对保障订立贷款协议的各方均至为重要,应小心阅读。该撮要并非法例的⼀部分,如有疑问,应参阅《放债人条例》有关条文。 本条例第III 部撮要─放债人进行的交易 本条例第18 条列出关于放债人作出贷款的规定。每份贷款协议须以书面订立,...
因此,认购可交换债券与《放债人条例》所欲规制的贷款业务存在显著差别。 二 QDII/RQDII与放债人的身份甄别 《放债人条例》在释义部分明确,放债人(money lender)指经营贷款业务(不论他是否亦经营其他业务)的人,或宣传、宣布或以任何方式...
根据香港《放债人条例》的定义,“放债人”指任何经营放债业务或登广告声明或宣称或以任何方式表明从事该类业务的人。截至2010年11月底,香港持牌放债人有624家,申请牌照续期154家,正在申请牌照32家,牌照到期2106家,驳回申请94家,撤回申请214家 香港放债人不吸收公众存款,仅仅经营放债业务,主要包括:(1)个人及商业...
香港放债人条例是香港规范放债人及其行为的法律,于1980年12月颁布实施。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关键内容: 定义与适用范围:条例中定义了“放债人”为任何经营贷款业务或宣传、宣布或以任何方式显示自己从事该类业务的人。该条例不适用于《银行业条例》所指的认可机构。 注册与牌照:任何放债人均需领牌,在指定地点经营放...
内 容: 放债人条例 (第163章) 目 录 部 导言 简称及适用范围 释义 本条例不适用于认可机构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及其监管职务 有关人员不得泄漏秘密 查阅登记册 .可接纳为证据之文件 部 放债人之领牌事宜 经营放债业务之限制 申领牌照及对该项申请作出之公...
(香港法律)第163章 放债人条例
第163章第26条对放债广告的限制 第V部 一般规定 (1)任何广告、通告、商业函件或其他同类文件,如非以展示任何其他姓名或名称所用的同样显著方式展示牌照内指明的放债人的姓名或名称,则放债人不得为其放债人业务而发出或刊登、或安排发出或刊登该广告、通告、商业函件或其他同类文件。 (由1988年第69号第22条修...
放债人条例-MoneyLendersAssociation 章: 163 《放債人條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對放債人及放債交易的管制和規管、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委任、以及經營放債人業務的 人領牌事宜訂定條文;為對付過高的貸款利率及敲詐性的貸款規定而提供保障及濟助;訂定罪 行及對與以上各項相關及附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