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依据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攀钢钢钒”)之委托,指派徐曼珍、周旭东律师出席了攀钢钢钒 2006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