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渝北检刑不诉(2024)170号 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犯罪资金,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人民币4.8万余元,含被诈骗尹某的3.9万转款。陈某自动投案,亲友代为退赔尹某的经济损失3.9万元人民币。不起诉理由:初犯、偶犯,从犯,积极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案例二 ...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正常追诉,即由于存在掩饰、隐瞒行为,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正常追诉上游犯罪,因此从处罚该罪的立法意图来看,并...
1、行为人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没有犯罪故意,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无法查明相关财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不能认定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1: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郁某、胡某等人...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20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2年7月22日以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部分起诉内容(不再认定“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认罪认罚。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12月,刘某(已判刑)多次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原销赃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1、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在明知的内容、犯罪对象及侵犯的犯罪客体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存在一般规定与特…
四、在分享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的案例后,再分享两个相关的无罪和不起诉案例 【案号:(2018)辽02刑终184号】案情类型:当事人对涉案物品或财物是犯罪所得不知情 案情简介:李某系域名买卖交易投资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通过某中介平台以12余万从张某处购买一域名,而该域名系陈某之前以11余万竞拍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