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王某某作为此次交易的介绍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其行为从属于王某友与信某、周某的交易行为,根据犯罪从属性原则,王某友与信某、周某的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未遂,王某某的行为也应当属于预备阶段的未遂,而非犯罪未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盗窃四辆机动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