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董事职权时,须承担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新增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是“事实董事”,应当承担董事信义义务。因此,实际参与或行使了董事会法定职权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即应作为“事实董事”一并作为忠实义务...
鉴于此,新《公司法》极大地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新增规定:(1)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新《公司法》第89条第 3款);(2) “事实董事”规则,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其次,实际控制公司的事务的人借应收账款和其他款项之名将本公司资产输送给自己控制的公司,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无法履行向股东支付盈余分配款的义务时,实际控制人应对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作出时,新公司法尚未实施,法官系引用2018《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编者按】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全面修改,对于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便利公司投融资、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特联合北京市金杜法律研究录制新《公司法》解读系列...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什么义务呢。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 武汉律师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公司法重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
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其应当充分履行监管责任,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义务 实际控制人作为对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在公司经营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1. 公平...
法律服务于实践中的正义。因此,在形式正义之外,公司法新增了对影子董事的责任义务规定,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这也称为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间接规制,即通过混同适用董事的义务来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