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制下交付的法律依据 控制下交付的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在发现犯罪行为后,为了深入侦查的需要,并不立即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是对其进行严密的监控,允许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当犯罪行为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一并捕获的侦查方法。 一、控制下交付的特点 监控性:控制下交付的核心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严密监控,确保犯罪行为在侦查机关的掌...
公安人员控制下的交付本质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交付,侦查人员可以随时终止毒品转移的进程,即侦查人员可以人为的控制毒品交易的既未遂状态。这样就导致了侦查人员的抓捕策略不同,对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既未遂状态的认定就不同,从而产生量刑上的差异,这对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控制下交付,毒品转移看似满足了犯罪既遂的要件...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隐匿身份侦查及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违反“先立案审批、再实施行动”的法定程序,故张三第二次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毒品案件,根据案件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19条以...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步骤 前言 控制下交付,是指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员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性侦查手段。 控制下交付作为打...
钱某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称系“控制下交付”2023年10月29日,该案在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钱某夫妇提起公诉。钱某的辩护人表示,因案件“受害人”张彬在事发时,其身份为成都石象寺住持,法号释照杰,同时还兼四川省佛教协会副会长、省政协委员、蒲江县佛教协会会长等...
刑事诉讼法中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非法物品如毒品,违禁品等交付给买家或接收方,以便在交付过程中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并抓捕涉案人员.这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旨在打击犯罪活动并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 在控制下交付的过程中,执法机关会密切监视交付行动,确保整个过程处于其...
导读:控制下交付和犯罪中止的区别主要是对于犯罪案件的适用范围不同、以及判罚的结果不同,对于控制下交付的行为,应当根据最后造成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理,而犯罪中止一般要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予处罚。 控制下交付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控制下交付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允许涉嫌犯罪的物品或人员继续流动,以便查明与该项财物有关的犯罪网络或犯罪组织,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这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通常应用于涉及毒品
导读: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控制交易下进行犯罪且犯罪未遂的话,公安机关会对其进行相关起诉,但是法院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151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酌情处理,在量刑方面会比较既遂犯减轻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一、毒品控制下交付犯罪未遂怎么量刑? 为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