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本條即所謂「強制仲裁」之規定.學說與實務針對本條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以及有無牴觸權力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