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这些孩子的权益,还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
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C.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