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担保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其核心在于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承租人通过向出租人租赁特定资产,获得该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期间,承租人需按约定支付租金。具体操作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交易是一种不同于买卖、租赁、借款的混合交易,在这种经由“融物”达致“融资”目的的交易中,出租人虽在形式上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经济目的仅在于担保租金债权的清偿,以收回贷款(投资)。比较法上,各国针对融资租赁主要有三种规制进路:一是形式主义进路,为大多数尚未改革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制的国家所...
第六十五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出租人请求解...
尔后,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明确,原告按约定向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推荐、担保,三一租赁公司按约定同意为被告陈某某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被告陈某某同意以原告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办理工程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手续,于是,被告陈某某将所购买的挖掘机转让予融资租赁公司,并采取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该...
摘要:《民法典》颁布后,融资租赁交易出现担保功能主义倾向,使其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适用发生变化。本文以我国《民法典》的现有规定为出发点,探讨融资租赁交易在破产程序适用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主张融资租赁物应纳入破产财产之列,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时仅享...
摘要:在功能性的形式主义之下,《民法典》虽将融资租赁交易作为独立于担保交易的一种典型融资模式加以规定,但同时将其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此即影响了其公示、权利顺位、违约救济与权利实现。为明晰标的财产上的权利负担...
融资租赁担保,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其核心在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资产转移。承租人依据自身需求,要求出租人购买其指定的租赁物,并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获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以事先约定的名义货价支付,从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形式的租赁,相较于传统信贷担保,...
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回购协议属非典型担保,应适用担保相关规定 阅读提示:融资租赁业务中,为保障租金债权的实现,出租人、承租人、回购人往往订立合同约定:当承租人出现一定程度的违约时,出租人可以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此类回购协议是否属于担保、其性质应如何认定?对此,本文将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介入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这些资金出借方与主要为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方之间,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方向债权方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债务方履行合同或其他类资金...
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只需按照协议定期支付租金。当租赁期满时,通常有一个名义货价作为约定,承租人需要支付这个价格,此时租赁物的所有权正式转移到承租人手中。因此,融资租赁担保主要是出租人为保障其权益,通过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移来确保租金的收回,同时保护承租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