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物的担保领域,区分原则的应用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未能科学区分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当地理解为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第3句及第4句规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