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2...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一、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担保物的范围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而根据第四百二十五条,质押物只能是动产或权利;再根据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物则只能是与债权债务有关的特定动产。法规 成立条件不同。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需双方当事人合意设立;留置则是法定...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导读:质押权也叫做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至于留置其实和前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因为他主要保护的主体一般都是比较特殊的,例如工匠、修理工之类的。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财产占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区别是:1、标的不同,抵押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留置标的为动产;2、转移占有不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和留置都转移...
抵押、质押和留置在法律程序和形式上也有所区别。抵押通常需要进行合法登记,尤其是不动产抵押。而质押合同则从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质押登记。留置权的设立则完全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合同关系,无需额外的法律手续。这些差异在法律实践中意味着不同的权利保障程度和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