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政府性文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 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