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与被告刘某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医药公司诉称,...
2。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青岛华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进行了工商变更,被告辛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实际控制的青岛锦和盛商贸有限公司成为最大股东,本案所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至2019年12月31日,因此辛某某应当履行该承包经营合同,但其并未实际履行,故应当返还已交款项。 当事人围绕...
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跃、龚某某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某某1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龙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厂由原告承包经营,期限五年(2006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年承包费12万元,交纳承包费以月为单位,每月30日前向被告交承包费1万元。原告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万元,如原告每月未能按时交纳承包费时,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日诉讼来院,本院于8月8日决定受理,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同年8月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吕明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
本院认为,红城企业公司同魏永生于***年**月**日签订的红城建筑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在当事人对承包合同效力未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确定部分承包合同无效。宁安市宁安镇红城村民委员会在红城建筑公司承包经营...
一、被告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2015年原、被告争议的7亩耕地由原告张**收获。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张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承包款38,940元。 二、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孟某甲、孟某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6)正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刘文胜,被上诉人孟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双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将其承包的耕地2亩交由李**、徐**及其子徐乃彬承包,双方虽未签订转包合同,事实上已存在转包行为,在2012年徐乃彬同意退还徐**耕地2亩并同意拆除耕地上的房屋,双方转包关系解除,且李**在徐**的耕地上建房屋四间,改变了耕地的用途,其转包关系因徐**要求而终止,现徐**要求李**和徐**退还耕地,应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