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行使撤销权只能是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情况下。乙厂与丙公司、户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不属于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②甲厂保留了木材的所有权,在乙厂未付清余款之前,拥有对木材的所有权。 乙厂将木材加工成家具等,使木材的价值大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