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 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 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 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第 9 條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 條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 第2 条 本条例称匪谍者,指惩治叛乱条例所称之叛徒,或与叛徒通谋勾结之人。 第3 条 本条例称治安机关者,指依法令负责检肃匪谍,或维持治安之机关。 第4 条 发现匪谍或有匪谍嫌疑者,无论何人均应向当地政府或治安机关告密检举。 主管机关对于告密检...
为了肃清“匪谍”,平定叛乱,1949年6月21日颁布《惩治叛乱条例》。 1950年6月13日蒋介石颁布了更为严厉的《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规定:1、治安机关对有“匪谍”嫌疑者可逮捕;2、人人均应告密检举“匪谍”或有“匪谍”嫌疑者,知匪不报者也将被捕判刑;3、“匪谍”的财产应予没收,没收“匪谍”财产的30%作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