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法庭判定刘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从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在传销活动中未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刘某向其下线退款共计562259.27元,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