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先裁后诉”的约定更是直接违反和企图规避我国“一裁终局”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虽然目前不同法域对于“或裁或诉”等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并不统一,在一些仲裁友好的法域甚至秉承和推崇“仲裁优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某种程度上或多或少则体...
在审查或诉或裁条款的效力时,应首先确认该条款是否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若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反之,若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之一,则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或诉或裁条款效力审查的...
一、“或仲裁或诉讼”效力问题的司法实践 (一)“或裁或诉”条款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的矛盾 1. 认定“或裁或诉”条款整体无效 对于“或裁或诉”条款是否存在明确有效的仲裁协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有 据可查的答复中均给出否定意见,最早可追溯至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致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在“深圳联昌印染...
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该条款约定了仲裁或诉讼两种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系“或裁或诉”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性质上属于...
“或裁或诉”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争议可以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 实务中也可以时常见的另外一种撰写方式是仅赋予一方当事人以选择权,争议发生后由该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因此,“或裁或诉”条款一般称为“optional clause”即“选择性争议解决条款”。其中又以上述第...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客观地讲,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出现“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大多是由于没有律师的参与,不知道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所致,但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通常包含以下意思:一旦发生争议,既可以选择去某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某个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明确...
从上述分析可见,有关或裁或诉条款的效力问题在不同法域下或有相似、或又大相径庭。我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此类条款时需要注意: 1、如仲裁条款适用中国法 如为纯国内大陆案件则建议排除任何形式的或裁或诉条款,以免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就此类争议解决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对于商事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等情形。但为防止付款方通过援引“背靠背”条款来拖延付款,有以下三种情况不应适用“背靠背条款”:第一,当付款方对第三方存在违约行为时,此时第三方有正当理由拒绝付款,则...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背靠背”条款通常指的是合同中约定大型企业在收到 - 张举会律师于20240828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对“或裁或诉”条款的效力作出规定,但由于各级法院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在认定此类条款的效力时产生诸多矛盾和混乱,包括“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的争论,“或裁或诉”条款与“先裁后诉”条款的混淆,以及在不同条款中约定仲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