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型受贿规定在“两高”《解释》中,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索取、收受财物的对象是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二是索取、收受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三是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本案中,李晓忠涉及的几桩“感情投资”,均是收受管理对象或下属所送财物,且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感情投资型”受贿,再一次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进一步地放宽了受贿罪中关于对价关系的要求,其除强调《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为...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具体危险,允许通过辩方反证予以消解,“感情投资型”受贿案件仍然具有可辩护的空间。一、辩护要点一: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有证据证明不影响职权行使的,不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2003年纪要》)三、关于受贿罪(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形式:感情投资型受贿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接受请客送礼、旅游娱乐等,这些看似正常的社交活动,如果背后隐藏着权钱交易,即可能构成受贿。此外,以投资为名,实则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也是感情投资型受贿的一种常见形式。 证据认定:在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时,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受贿事实的存在。这包括但不限于书...
与正当人情往来不同,“感情投资”的表现形式为无权者向有权者单向输送,或者有权者虽也会给予无权者财物,但双方给予财物的价值悬殊。所以“感情投资”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投资的并不是感情,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一种“温水煮青蛙”“放长线钓大鱼”式的“围猎”。实践中,应当牢牢把握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
一、感情投资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现有的受贿罪行为模式有以下六种: ①索贿;②收受贿赂;③商业受贿;④斡旋受贿;⑤事后受贿;⑥感情投资型受贿。 就认定而言,前五种受贿的认定争议较小,第六种受贿的认定争议较大。 所谓“感情投资”是指,(在给予财物当时)无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行贿人利用各种机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
关于感情投资型受贿金额累计的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感情投资型的受贿行为。 受贿金额累计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该法条并未直接提及“感情投资型受贿”,但受贿罪的本质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这种接受先期的感情投资的受贿方式是当前贿赂犯罪不断演化的一个较为常见的形式,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应以历次收受的财物累计计算。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要将请托与受请托...
1.2016年4月18日之前,无具体请托事项的“纯感情投资”---无罪。2.2016年4月18日之后,无具体请托...
具体危险已经现实化为结果,这种“感情投资”已被受贿罪所吸收,应适用第1款规定;二是行受贿双方经过一段时间且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感情投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由于双方存在上下级或者行政管理关系,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权钱交易具有紧迫和现实的危险,第2款规定只评价这种作为具体危险犯形态的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