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情势变更制度在维持贸易平稳和公正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立法沿革 “情势变更制度”这一概念源于公元12至13世纪的《优帝法学派阶梯注释》,随后这个规定在欧洲法和美国法中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与发展。在大陆法系中,德国的“行为基础障碍”、法国的“无法...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继续履行合同会显示公平,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首先,要存在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且该事实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事实;其次,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继续履行合同会显示公平,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首先,要存在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且该事实是订立合同时无法...
一、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前提是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 法律明确将商业风险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表明若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客观情况变化可归结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的,则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应当遵循“合同严守”原则,承担该等风险。那么,该如何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此外,法律法规变化、政府政策...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时,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制度旨在调整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核心在于维持公平,因此体现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D项)。 - **A.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情势变更中强制调整合同关系无关。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可适用的法律包括“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1,英美法系则可援引的是“合同落空”,其范围实质上包括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2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原来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则对⼀方当事...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情势变更制度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六条中。该条规定,合同成立后,若出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受影响...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中得到了明确...
情势变更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公正性。在民法体系下的合同法领域,所谓的“契约严守”原则,奠定了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石地位。情势变更制度的目标是达成“合同公平”。新冠疫情暴发后,众多公司陷入经营困境,遭遇倒闭和生意中断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受到严重影响。目前,情势变更制度在维持贸易平稳和公正性方面发挥...
摘要: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该制度。在原有实践中,情势变更制度内容和边界显得十分模糊,以致其最终司法适用上的模糊。《解释》施行后,势必会充盈情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