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与情势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说,情事变更主要关注的是合同成立后、履行前发生的变化,重点在于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发生了变化;而情势变更则更侧重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变化,这些变化导致了原先的法律关系在当下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它们主要在定义和侧重点上存在明显的不同。
(1)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 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2 分)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5)情事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三原则的法律效力: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直有不同意见。学者、法官大都赞成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认为这样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在特殊情...
结论:情事变更与情势变更在法律层面上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在表述上有所差异。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中引入了"情事变更"的概念,随后在同年5月13日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条款。这两者都是针对合同成立后出现当事人订立...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二、历史沿革 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12至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中的“情事不变条款”,即假定每一个合同...
正确答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
试论情事变更原则。相关知识点: 语言基础及运用 常识 文学常识题 试题来源: 解析 [答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解除的规则。 适用条件:...
狭义的情事变更是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效力基础或环境发生未预见的变更,且该变更由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若导致显失公平,法律效力应随之调整。实际上,情事变更原则主要针对的是法律效力的调整问题,理论上属于民法总则的范畴,但在合同关系中应用最为广泛。尽管如此,本文将以合同法为主线,深入解析情事...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它与显失公平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 此外,情事变更原则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