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没有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当登记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不一致时,笔者认为,实际持卡人不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所规定的“持卡人”。 最后,登记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情况。在典型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中,信用卡登记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事先...
首要的是,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其透支行为已经超出了银行所定下的限制额度或期限。其次,经过发卡...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没有明确排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的情形,因而不能认定该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最后,虽然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事前没有恶意透支的合意,但是持卡人片面帮助实际使用人实现非法占有透支款项,此时持卡人片面帮助的行为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应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专家律师...
如同其他诈骗罪一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也同样要综合考量透支行为的多个方面,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才能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透支不还的民事行为正确区分开来。结合多年司法实践中办理信用卡诈骗罪的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1)申领信用卡时有无弄虚作假行为。行为人在...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网友咨询:如何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解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认定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
一般而言,恶意透支的危害性小于伪卡、假卡、废卡和冒用卡,但该类型犯罪占到所有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当比例。这一现象近年来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反思。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防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适用泛化问题。一是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实务中,不能以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还款的客观结果倒推持卡人...
应该明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和经催收拒不还款是并列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仅凭某一方面无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避免事后倾向性评价。事后倾向性评价,是指为达到理想化、合目的性的预定目标,在评价某种行为性质时不是以其本无好坏之分的客观表现为评定依据,而是根据行为发展趋势,人为地设计对...
那么,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法院是否应当对透支本金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作出刑事裁判,即法院是否仅应当对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刑事判决。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纳入判决,只就透支本金部分作刑事认定,透支本金产生的其他费用,刑事判决不应认定理由是:刑法只对犯罪行...
恶意透支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明知无还款能力,但假意承诺还款,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通过透支或刷卡套现获得财产利益,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司法实践中,易将部分因透支形成的民事纠纷客观归罪,认定为恶意透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认为只要行为人具备透支信用卡并经催收不还的客观要件,即以...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意味着不能仅看行为是否符合'超额或超限,两次催收三个月不归还'的客观要件,同时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与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09解释》规定了在六种情形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必须明确的是,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