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一问题,下文结合现行法律、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参考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在充分讨论总、分公司的主体关系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政策导向和法院裁判等方面,分析“仲裁协议效力在总、分公司之间扩张”这一命题在的可行性。 二、中国现行法律与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尽管现行《仲裁法》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意思自治是商事仲裁的核心逻辑。具言之,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具有管辖权的必要前提。虽然理论上及域外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了一定数量“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具体情形,但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制度层面认可的仅有《仲裁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而总分公司并不在其范围之内。因此,...
从上述比较可见,在诉讼中能把总公司纳入到分公司所涉纠纷中是基于其强制性、兜底性的性质;而在纯粹依赖于当事人存在事先约定的仲裁程序中,既然分公司作为领取营业执照并有一定财产和组织机构有能力自主订立合同的经营主体,并具备民事...
从上述比较可见,在诉讼中能把总公司纳入到分公司所涉纠纷中是基于其强制性、兜底性的性质;而在纯粹依赖于当事人存在事先约定的仲裁程序中,既然分公司作为领取营业执照并有一定财产和组织机构有能力自主订立合同的经营主体,并具备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资格,也应由分公司独立参与仲裁活动,而不能将分公司的仲裁意思推...
分公司固然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仍应由总公司兜底,在诉讼中,总公司往往被追加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在仲裁中,是否就可顺理成章与分公司共同作为被申请人?分公司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必然扩张至总公司?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意思自治是商事仲裁的核心逻辑。具言之,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具有管辖权的必要前提。虽然理论上及域外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了一定数量“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具体情形,但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制度层面认可的仅有...
对于希望仲裁协议在总分公司之间进行效力扩张的当事人而言,其往往认为此种扩张并不违反合同相对性,即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总分公司实为同一民事主体。但此种观点实际上暗含了一个前提:“合同相对性”所指的合同当事人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而非程序法意义上的当事人。如果将此前提倒置,则结论或将完全相...
信息源于:北京仲裁委员会 意思自治是商事仲裁的核心逻辑。具言之,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具有管辖权的必要前提。虽然理论上及域外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了一定数量“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具体情形,但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制度层面认可的仅有《仲裁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而总分公司并不...
意思自治是商事仲裁的核心逻辑。具言之,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具有管辖权的必要前提。虽然理论上及域外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了一定数量“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具体情形,但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制度层面认可的仅有《仲裁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而总分公司并不在其范围之内。
意思自治是商事仲裁的核心逻辑。具言之,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具有管辖权的必要前提。虽然理论上及域外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了一定数量“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具体情形,但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制度层面认可的仅有《仲裁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