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志願服務: 民眾出於自 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 勞力、 經驗、 技術、 時間等貢獻社會,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 的, 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 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 :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