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尚未出生的胎儿在损害发生的时间点上尚不具备民法典第一条所称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这里没有对胎儿的损害赔偿,而是只有对之后出生的那个受到损害的人的赔偿。因此那个之后出生的人有权获得赔偿,只要他在出生之后因此受到损害。本案中K无疑可以在其已完成出生的基础上要求损害赔偿。 拓展:第八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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