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日本调解程序具有鲜明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是虽然也有律师、社会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但强化法院在调解中的作用,即在法官主导下进行非讼调解,当事人选择调解主体空间受限。 二是法官在调解中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如美国的法院附带调解,法官主导调解全过程,律师、社会调解机构或在法官主持或在法官要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