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通过微信、QQ、电话等信息网络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以信息网络形式订立的合同。本案中,双方除了通过微信方式进行洽谈外,其他与传统买卖合同并无差别,微信只不过是买卖双方沟通工具而已,明显区别于互联网购物模式,也不存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问题,故涉案合...
最新判例: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能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确定管辖法院 律法读报法律 | 权威 | 专业 | 干货 关注 裁判要旨:1.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对该合同认定的范围不宜扩大,应仅限于具有典型信息网络合同特征的“网络购物行为”,微信只是双方传达合同内...
最高院在一起案例中明确通过微信买卖货物并约定收货地的,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可见微信只是双方的沟通方式之一,案涉买卖合同并非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订立,故案涉合同不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普通的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合同订立方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方式属于以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只是将微信作为协商的工具或者合同文本内容转发对方的载体和方式,则此情形不具有信息...
律师解答: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纠纷可以参考以下步骤确定管辖法院:1、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仲裁条款,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应当到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2、判断换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
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收货地法院管辖#接地气的刘律师 #网络购物 #诉讼 - 接地气的刘律师于20230306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24.0万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
1、首先,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
丁大状读判例|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能否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确定管辖法院?0 0 2024-08-16 15:46:08 未经作者授权,禁止转载 您当前的浏览器不支持 HTML5 播放器 请更换浏览器再试试哦~点赞 投币 收藏 分享 - 光辉岁月 知识 社科·法律·心理 合同 微信 商标 魔都...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至被告指定的收货地,属于以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情形,应当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被告申请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收货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有法律依据...